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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 工资集体协商(劳动法 工资集体协商规定)

2023-11-25 14194 0 评论 人事行政


  

本文目录

  

  1. 工资集体协商的期限为多长时间
  2. 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哪些
  3.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一、工资集体协商的期限为多长时间

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的主要程序包括哪些?

  

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的主要程序有: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根据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由企业方在七日内起草完成工资集体合同草案文本。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标准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所谓工资协议,是指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本单位职工。职工方由工会代表职工,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企业方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指派的代表。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主要是与工资有关的事项。工资集体协商必须坚持“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不得采取过激行为”的原则。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和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受法律保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工资是涉及到企业和职工双方共同利益的问题,是劳动关系的核心内容。对职工来说,工资收入是职工生活的主要来源,是职工劳动权益和经济利益的核心;对企业来说,工资是人工成本的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投资经营者追求资本利润最大化和职工追求劳动报酬最大化,这构成了劳动关系矛盾的突出问题。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维护职工经济利益和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稳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我们要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分配共决机制和正常调整机制,依法保障职工参与工资分配和获得合理劳动报酬的权益,实现劳动关系双方互利共赢,共创和谐企业,确保广大职工共享和谐社会。

  

它由国家根据国民经济的综合情况进行确定。利率水平的变化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职工的收入水平都有影响。税率和其他税收手段一样,影响和调节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不同部门、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企业确定工资水平,可以因为国家开征不同的税种、执行不同的税率而受到不同的影响。汇率又可称为外汇价格或外汇行市,它是本国货币同外国货币之间的兑换比率。汇率定值的高低,不仅关系到一国出口商品贸易、服务贸易以及技术贸易在国内外市场上价格的竞争力,而且还关系到一国金融资产的国际相对收益率与对外直接投资的成本。外汇汇率的变动直接影响企业的对外贸易和利用外资,从而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利润水平。因此,工会在进行工资协商时也要考虑上述因素。

  

13、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有哪些权利?

  

根据《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13条规定,协商双方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和陈述权。即协商双方代表,有提出协商要求和协商内容的权利;有参加工资集体协商全过程并对协商内容等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有要求对方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权利;有在不损害所代表一方利益的前提下变更协商内容的权利;有参与起草、审核工资协议等权利。

  

14、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有哪些义务?

  

根据《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15、第16、第18条规定,协商双方代表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主要有:真实反映所代表一方的意愿,维护所代表方合法权益的义务;尊重对方提出的协商要求的义务;根据对方的要求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义务;保守国家机密、企业商业秘密,对协商代表的个人意见保密的义务;及时与所代表一方沟通情况,与所代表一方就工资集体协商有关问题进行协商的义务;接受所代表一方人员就有关工资集体协商事项进行质询的义务;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义务。

  

15、工资集体协商应包括那些内容?

  

《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明确了工资协商有7个方面的内容:即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工资调整办法;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是工资政策的具体体现,它取决于企业生产与管理的方式和水平。主要有岗位工资制、技能工资制、岗位技能工资制、浮动工资制、定额工资制等。工资分配形式是劳动报酬的分配方式,主要有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两种形式,也有的以完成一定的生产工作任务作为工资分配方式。职工工资应主要根据其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劳动贡献四个基本要素来确定。企业可以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方式,自主确定科学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和分配形式。企业工会应代表职工与企业就职工工资的基本构成、各组成部分所占比重、具体标准、分配原则以及年终奖金、分红等内容进行协商,尤其是经过集体协商确定企业的劳动等级分类并确定各等级工资标准。

  

工资水平和工资标准是在一定时期内职工实际工资的高低程度,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是某年度职工平均每人所得的货币工资额。工资集体协商一般以年度职工人均工资水平为基本内容。

  

奖金是以货币形式对职工所付出的超额劳动的补偿和奖励,如超产奖、节约奖、技术革新奖等。津贴是补偿职工在特殊劳动条件下,如高温、井下环境中付出的额外和特殊的劳动消耗,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补贴是为保证职工实际生活水平不下降,根据一定的标准,发给职工的补助性收入,如通讯、交通费补贴等。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通过集体协商合理确定。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时应该获得的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加班加点工资不低于如下标准:(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等内容。职工工资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货币进行支付。职工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结算周期不应超过一个月;特殊行业的工资支付形式可以由双方协商约定。工会要与企业就工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支付项目以及拖欠支付时给予补偿的标准等内容进行协商。如果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必须按照双方约定的日期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和克扣。

  

职工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工资待遇及特殊情况下工资的支付,主要包括试用期间、病假、事假、产假、探亲假、婚丧假等假期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占用生产工作时间,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支付工资的办法和标准。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主要指企业停产期间的职工生活费支付办法。企业停产期间应支付职工生活费,其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占用生产工作时间,应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应按本人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3年12月30日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所谓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0年11月8日发布执行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令第9号)第十四条规定,由企业内部产生的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活动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享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保险福利待遇不变。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三条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18、哪些项目不包括在最低工资组成的范围?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3年12月30日颁发的《最低工资规定》第12条规定,下列项目不包括在最低工资组成的范围:①延长工作时间工资;②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③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19、测算工资增幅有那些基本方法?

  

由于影响工资集体协商的因素较多,而且经常处于变动之中,工会在每年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前,必须根据本企业实际生产情况,选择不同的角度,根据现有的资料,采取多种形式的工资测算方法,对工资集体谈判的内容进行测算、比较,从不同的角度选择谈判依据、确定谈判目标,制定详细的工资集体谈判计划,确保集体谈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下面介绍常用的十种工资增幅的测算方法,我们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甚至联合使用,以期达到最佳效果。

  

劳动分配率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企业人工成本总额占同期工业增加值总额的比率。对于一个企业来讲,在生产经营比较稳定的情况下,其劳动分配率应相对稳定,职工工资总额与人工成本总额之比也基本稳定。为了简化计算,一般把上年或企业生产经营比较稳定的年份作为基期,按照企业新增工业增加值的多少和基期劳动分配率指标,确定当期工资集体谈判增资目标,计算公式可以表述为:

  

工资增加额=基期职工工资总额×当期工业增加值增长额

  

例如:某工业企业生产经营形势比较稳定,2002年工业增加值总额为3000万元,职工工资总额360万元,劳动分配率为12%。在2003年度,企业方确定的年度生产目标为工业增加值总额达到3600万元,工会在制定工资集体谈判增资目标时,就可以将增值目标确定为:

  

工资增加额=3600000元×6000000元=720000元 30000000

  

这种工资测算方式适用于企业利润增幅不大但产品产量、销售收入等有所增长的企业。

  

企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部分原因是由于职工劳动效率的提高,劳动效率法就是用一定的系数测算职工劳动效率的提高,从而测算职工工资合理增长数的方法。我们可以综合分析职工通过劳动对劳动生产率提高所作的贡献,来谈判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工资总额)增长的幅度。计算公式可以表述为:

  

职工工资水平(工资总额)增长目标

  

=基期职工工资水平(工资总额)×劳动生产率增长率×浮动系数

  

浮动系数为职工活劳动对劳动生产率提高的贡献率。

  

例如;某外商投资企业,随着采用新的生产工艺、采取培训提高职工劳动技能,2003年企业的劳动生产率较2002年增长了35%,经分析,职工活劳动对劳动生产率提高的贡献占40%。2002年职工工资总额180万元,年人均工资水平1200O元。工会在制定工资谈判目标时就可以将职工工资水平提高目标(工资总额增长目标)确定为;

  

职工工资水平(工资总额增长)提高目标

  

=12000元(1800000元)×35%×40%

  

有些两头在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和部分私营企业,工会不容易掌握企业的真实产值、销售和利润数据,就可以采用这种办法对工资集体谈判目标进行测算。

  

在一些生产经营比较困难的企业,企业职工的工资长期不进行调整,严重影响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为了调动大家的积极性,共同努力促进企业解困,必须在职工工资收入方面得以体现。即职工的工资随着企业实现减亏扭亏而增加。计算公式表述为:

  

其中K为减亏增资比例,0<K<1,即每实现减亏一个单位所增加工资量,具体数值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决定。

  

例如:某困难企业,由于市场竞争激烈.长期处于亏损状态,职工工资水平较低。为了走出困境,2002年初,工会与企业行政谈判决定,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每实现减亏10000元,企业拿出3000元为职工增加工资,即K=0.3。在2002年底,企业实现减亏180万元,基本实现了扭亏,职工工资增加为:

  

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生产经营比较困难,但企业领导班子民主意识较强,能够与职工共渡难关、经过共同努力扭亏有望的单位。

  

职工工资的增长来源于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但由于市场因素变化较快,经营决策上存在一定的风险,可能会出现企业经营收入与增加值不同步(比如职工生产出来的产品由于市场变化滞销,工人创造的增加值在市场中得不到回报,企业收益下滑,利润下降)的情况,为降低风险,在进行工资集体谈判时要综合考虑企业人均销售收入增长率和人均工业增加值增长率等因素,合理确定工资调整额。计算公式为:

  

销售增长率+利润增长率+工业增加值增长率

  

例如:某企业由于市场变化较快,经营决策失误,职工生产出来的产品滞销,销售收入增长率为-5%,利润增长率为-10%,但职工由于劳动技能提高,进行生产所创造的工业增加值增长率为21%。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为860万元,作为工会在进行当年度工资集体谈判时,企业强调经营亏损,工会考虑职工劳动贡献等因素,最后职工工资调整目标定位:

  

工资增加额=860×(-5%)+(-10%)+21%=860×2%=17.2(万元)

  

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市场变化较快、企业经营风险较大的单位。

  

根据政府发布的城镇居民消费品价格指数进行工资调整,一般情况下,职工工资增长数必须高于城镇居民消费品价格指数。具体计算公式为:

  

职工工资水平=上年度职工工资水平×居民生活费用指数

  

例如:某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变化不大,但2003年某市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为109%,职工年度工资水平为5300元。在进行2004年度工资集体谈判时,就以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为依据进行了工资调整,职工整体工资水平得以提高。

  

职工年度工资水平=5300元×109%=5777元

  

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化较大的年份,在企业生产经营比较稳定、具有调整支付职工工资能力的单位。

  

根据企业年度生产经营状况,参照政府当年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的预警线、基准线、下限标准,提出本企业工资水平的调整目标。

  

工资水平=上年度工资水平×指导线标准

  

例如:政府在2002年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为:预警线 15%,基准线9%,下限标准6%。该市企业在进行2003年度工资集体谈判时,普遍结合企业近年来生产经营情况,参照这三条线标准进行调整。

  

在股份制企业中,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问题已成为股份制企业工资集体谈判的重要问题,一些企业经营者占大股,因而有意压低职工工资或降低人工成本中其他工资性支出,以扩大按资分配比例,损害职工利益。新乡市总工会在指导股份制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中,提出工资加劳动分红的分配办法,即:职工的工资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根据职工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不断提高职工基本工资水平;另外在企业税后利润分配中,根据各生产要素对企业利润贡献的大小,共同参与企业利润分配,专门拿出一定的比例(税后利润的5-20%)用于劳动要素分红。具体公式为:

  

劳动报酬=个人年度工资+年度工资额×劳动分红比例

  

将本企业平均工资水平与本地区、本行业工资水平比较来确定工资增幅的方法。对照的目标,可以是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也可以是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条件相近的某几个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还可以是本地区(或全国)同行业(或同类企业)的平均工资。

  

根据政府行政部门每年发布的企业、行业、工种等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数据,与本企业经营状况和职工工资水平相比较确定职工工资协商目标。

  

以本企业人工成本数据与政府部门每年发布的地方、行业人工成本数据进行比较,合理确定工资水平。

  

20、什么是人工成本信息发布制度?

  

人工成本信息发布制度,是政府对企业人工成本管理和工资分配进行间接调控的一种方式,是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有关部门通过调查、收集、整理社会人工成本信息,定期公开发布,并对人工成本偏高的企业进行预警预报,指导企业加强人工成本管理、合理确定人工成本水平。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内。

  

22、工资总额构成应包括哪些部分?

  

依照国家统计部门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由以下六部分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3、现行的职工工作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是标准工时。由于用人单位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这一规定的,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24、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多长时间是不违法的?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1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①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③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的上述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26、用人单位强迫加班有什么处罚吗?

  

根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用人单位。

  

27、法定节假日加班可以按排“补休”以抵加班工资吗?

  

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不能以安排补休形式抵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给职工不低于300%的工资。

  

28、过节费可以折算代替加班工资吗?

  

过节费和加班工资在性质上不同,不能互相代替。加班工资是对劳动者休息时间的经济补偿,过节费虽然也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但带有福利性质,无须劳动者提供额外工作。

  

29、职工方协商代表和职工方首席代表怎样产生?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由工会组织推荐,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并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职工一方首席代表一般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也可以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协商代表担任;未建工会的用人单位,职工一方首席代表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协商代表推举产生。

  

30、企业方协商代表和企业方首席代表怎样产生?

  

企业一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企业一方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也可以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31、在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双方首席代表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根据《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11条规定,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在工资集体协商期间除履行协商代表的职责外,还要轮流担任协商会议执行主席。协商会议执行主席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协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32、本企业以外人员是否可以担任协商代表?

  

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受委托的协商代表人数计算在本方代表的人数内,并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33、在委托本单位外的专业人士担任协商代表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在委托本单位外的专业人士担任协商代表时应注意四点:一是被委托的人员应能弥补本方协商代表知识结构的不足;二是委托形式要采取书面委托;三是委托人数不能超过本方全部代表的三分之一;四是被委托的人员不能担任首席代表。

  

34、职工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享受哪些保护?

  

企业应当保证职工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职工协商代表因履行代表职责占用劳动时间的,其享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福利等待遇不变。职工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企业不得对职工协商代表采取歧视性行为,不得违法解除或变更其劳动合同。

  

35、集体协商要约的含义是什么?为什么要着力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

  

集体协商要约,是指企业劳动关系主体的任何一方,就依法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协调劳动关系的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行为。提出集体协商要约,是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法定程序。近年来,我国的集体合同工作稳步发展,集体合同制度的覆盖面进一步扩大。但是,有些地区和企业集体合同工作进展较慢;有的企业拒绝进行集体协商,成为当地集体合同工作的“老大难”;有的企业签约后不履行集体合同;有的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没有及时续签或重新签订集体合同;有的企业以各种理由拒绝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等。协商难、签约难、履约难、监督难的问题制约着集体合同工作的深入发展。为此,一些省、市工会相继开展了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制定下发文件,建立相关制度。有的地方开展了“协商要约活动月”和“春季要约”、“秋季要约”、“百日要约”等活动,使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形成声势、形成规模、扩大影响、营造社会氛围,在推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实践表明,开展协商要约行动,有助于激发企业建立劳动关系自主协商机制的内在动力,扩大集体协商的社会影响力,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因此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也是工会推动集体合同工作的有力抓手和有效途径。为此,全总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意见》,以期指导全国各级工会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

  

二、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哪些

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以集体协商的方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的书面协议。

劳动法 工资集体协商(劳动法 工资集体协商规定)

  

根据中国国情,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不属于工资集体协商的范畴。

  

1、劳动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依据。

  

5、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以及各地的实施办法;

  

6、劳动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以及各地的实施办法。

  

三、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以下简称工资协议)的行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协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2、本办法所称工资协议,是指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已订立集体合同的,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四条依法订立的工资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工资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工资协议。第五条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工资协议规定的最低标准。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工资集体协商内容第七条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3、(二)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4、(三)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5、(四)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6、(六)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

  

7、(九)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八条协商确定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应符合国家有关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并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8、(一)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

  

9、(二)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10、(三)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11、(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12、(五)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13、(七)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14、(八)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第三章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第九条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依照法定程序产生。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企业代表由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第十条协商双方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职工首席代表应当由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员作为自己的代理人;未成立工会的,由职工集体协商代表推举。企业首席代表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人员作为自己的代理人。第十一条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在工资集体协商期间轮流担任协商会议执行主席。协商会议执行主席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协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第十二条协商双方可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第十三条协商双方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和陈述权。第十四条由企业内部产生的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活动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享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保险福利待遇不变。其中,职工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企业不得对职工协商代表采取歧视性行为,不得违法解除或变更其劳动合同。第十五条协商代表应遵守双方确定的协商规则,履行代表职责,并负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责任。协商代表任何一方不得采取过激、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第十六条协商代表应了解和掌握工资分配的有关情况,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接受本方人员对工资集体协商有关问题的质询。第四章工资集体协商程序第十七条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工资集体协商的提出方应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另一方接到协商意向书后,应于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与提出方共同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第十八条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按照对方要求,在协商开始前5日内,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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